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2021年第04号)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公告告知。
驾驶人姓名 | 档案编号 |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间 | 交通违法行为 |
胡喆 | 330921033661 | 2021年8月20日1:40 | 饮酒后驾车上道路行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和第91条第1款规定,拟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有权向原通知处理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对拟处二千元罚款及吊销驾驶证处罚的可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