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吊销撤销公告(截至时间2023年11月1日) 发布日期: 2023-11-09 17:5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号: [ 大 中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之规定,公告以下驾驶证作废。附件:驾驶证吊销撤销公告(截至时间2023年11月1日).xls 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3年11月8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