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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风险型经济犯罪?

发布日期:2024-01-24 09:17:04 信息来源: 办公室 访问量:

险型经济犯罪,是继涉众型经济犯罪后的又一新型犯罪行为。常见的风险型经济犯罪行为有:非法集资、洗钱、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该类犯罪行为往往具有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风险传导效应强等特征,会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影响,如何有效打击防范风险型经济犯罪的发生,成为研究思考的关键问题。

一、风险型经济犯罪的特征及危害

一)特征

1.涉案金额巨大。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风险型经济犯罪涉案金额明显增大,如“e租宝”,涉案金额高达500余亿元,其承诺高额回报引诱投资者,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涉及人数多。风险型经济犯罪,往往涉及人数众多,仍以“e租宝”为例,犯罪分子打着网络金融的旗号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社会危害巨大。

3.犯罪专业化、科技化、隐蔽化。风险型经济犯罪,犯罪分子往往具备较高的学历,熟悉金融、财务、会计、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其利用自身的“一技之长”实施犯罪行为,这赋予了风险型经济犯罪较强的专业性和科技性,门外人无法看出门道,犯罪分子进而从中实施金融犯罪敛财。

(二)危害

1.侵害公民财产。风险型经济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通过煽动洗脑、鼓吹暴富、高利返息等方式引诱投资,进而非法吸收、占有、转移、挥霍投资人血汗钱,因追赃挽损率不高,导致投资人血本无归,对公民的财产造成了极大的侵害。

2.扰乱金融秩序。金融体系中,借贷是一项重要业务,现阶段我国主要是由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网贷平台进行借贷。但是在这一过程中部分不法分子受到利益的诱惑,打着高息返利的旗号诱导中老年群体理财,并通过明星代言、好礼相赠等方式取得信任,消除顾虑,并鼓动更多的亲戚朋友加入其中,大量资金流入犯罪分子口袋,最后将资金转移出境,这必然会对金融机构借贷业务的开展造成影响,同时也扰乱了金融借贷秩序,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

3.易诱发群体性事件。风险型经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欺诈的手段进行敛财,犯罪分子利用花言巧语让投资者信以为真,进而盲目参与到投资中,后期未能如期返利时才会察觉上当受骗,此时心情极度失落、恐惧,尤其是在资金无法及时追回的情况下,往往会对投资者的心理造成刺激,内心逐渐冲动,想要通过“闹事”等方式挽回经济损失,随着“闹事”人员的不断聚集,极易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混乱事件,增加公安机关维稳压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4.诱发违法犯罪案件。风险型经济犯罪在诱发多次群体性事件后,投资者会发现无论是上访,还是闹事,亦或是侦查,均无法及时挽回个人损失,此时逐渐对公力救济丧失信心,进而采用一些极端的方法试图挽回损失,如非法拘禁负责人、故意伤害负责人、绑架等,要求负责人限期还钱,甚至有些投资人寻找讨债公司,雇佣打手寻衅滋事,进而引发违法犯罪案件。

5.削弱司法公信力。风险型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投资公司以中小型交易平台为主,其主要是依靠国家相关扶持政策所成立的,成立之后业务量少,社会诚信度不高,若资金链断裂,会第一时间“跑路”。因风险型经济犯罪的挽损率较低,导致受害群众开始质疑政府部门的能力,认为其“无能”,这必然会对党政威望和司法公信力造成极大的影响。与此同时,风险型经济犯罪案件侦办周期长,个别受害者不配合、不理解工作,随意施加压力,久而久之就会导致公安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削弱。

二、风险型经济犯罪的产生原因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

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极大地推动着风险型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次数。新时期,传统金融犯罪行为被“网络+金融犯罪”模式取代。金融风险本就有较强的隐蔽性,再加上互联网的高度传播和广泛辐射,使得风险效应倍增。互联网金融,依靠诸多先进的技术,突破了时空方面的限制,实现了跨区域化发展,这使得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更加多样化,涉案金额更大,涉及人员更多,风险型经济犯罪就是其中之一,会对金融安全及社会稳定产生极大的影响。

二)监管不到位加速犯罪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离不开金融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但是,当前受到内部腐败等因素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并不到位,监管部门职能不清晰,互联网金融发展处于监管缺失的状态,没有制定完善的监管措施、规则,各个部门彼此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增加了监管风险和漏洞,进而导致风险型经济犯罪的频频发生。

三)社会风气影响和商业道德伦理缺失

风险型经济犯罪的发生根源,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以及商业道德伦理的缺失所导致的。当前,越来越多的人追求功利主义,金钱成为唯一的衡量标准,企业、个人为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将道德、责任、诚信抛之脑后。甚至有的金融行业工作者和外部勾结非法牟利,导致犯罪现象高发,涉案数额巨大,对资本市场秩序和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与此同时,风险型经济犯罪隐蔽性强,获利高,操作手法更加隐蔽和多样,侦查机关和监管、交易等部门沟通协作不及时,信息共享度不高,证侦查监管和证监部门对于案件的移送衔接不顺畅,这为风险型经济犯罪的发生提供了温床。

三、风险型经济犯罪的打击防范对策

一)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1.完善刑事立法。为实现对风险型经济犯罪行为的有效防范,要高度重视刑事立法工作。要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同时结合当前我国风险型经济犯罪的特点和原因,不断健全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担保法》《证券法》《公司法》《期货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体系,有效弥补法律漏洞和缺陷,进一步扩大互联网金融犯罪涵盖空间,为包括风险型经济犯罪在内的新型网络犯罪预留更多的刑法规制。现阶段,风险型经济犯罪手段日益更新,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例,犯罪分子为躲避税务机关,往往会利用税务系统存在进项凭证审核滞后的漏洞,然后通过线上方式纳税申报,进而塑造依法纳税的假象。只有进一步健全完善风险型经济犯罪刑事立法工作,提高“打早打小”的意识,方可从源头上遏制风险型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

2.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风险型经济犯罪的发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其是受到经济发展、社会环境、法律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所逐步诱发的。风险型经济犯罪案件中,涉税犯罪是高发领域,因此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增值税相关细则出台实施之前,应深入、全面评估其科学性,分析其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而做到防患于未然。要发挥出大数据技术、信息技术的优势,整合情报信息并进行深入研判,重点落实对非法集资、贷款诈骗等领域的投融资和理财项目展开全面的风险评估,同时要密切留意新型金融机构动向,实时化了解经济领域动态,提前做好预警工作,对可能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实时化监控,掌握其账户交易状况和行踪,科学准确地预判可能涉嫌的犯罪行为和罪名,提前落实预警和防范工作,降低不良影响。

3.加强情报信息化工作。在风险型经济犯罪防范中,做好情报预警和信息化建设工作非常重要。要重点做好对高风险领域和有异常经济活动企业、个人的监控工作,若发现有犯罪苗头,应做好调控工作,进而将风险型经济犯罪行为扼杀在萌芽之中。要充分发挥情报信息化平台的作用,及时掌控传销团伙资金流向,并明确犯罪领导层人员组成,从上游打击、防范犯罪行为。建立情报信息平台,及时掌握风险型经济犯罪案件信息,进而主动出击。要做好金融风险研判工作,将其作为预警工作的重中之重,规避金融领域经济风险隐患的发生。

(二)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不动摇

1.制定分类打击策略。在风险型经济犯罪中,要结合立案数量、涉案金额大小确定高风险案件,并实施个案研究。以涉税类案件为例,其发生率极高,因此要深入摸查企业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记录,同时从票、货、款等各项证据中查找案件信息,针对一些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和较高涉案金额的风险型经济犯罪案件,要成立专案组进行深入调查,并邀请税务部门人员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研判。针对非法集资类案件,要认真做好打击、监管、预警、风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遏制增长,将风险解除。针对贷款类犯罪案件,应做好金融审核工作,要求金融机构密切监控大额资金动向。针对假币类犯罪案件,应对假币来源予以查明,并结合假币的销售渠道掌控整个团伙人员组成、关系、资金账目往来,对犯罪证据予以固定并严厉打击。

2.选取最佳打击时机。在风险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要合理控制好最佳的打击时机,方可将犯罪分子“一锅端”。公安机关在发现风险型经济犯罪线索之后,应对其进行密切跟踪关注,然后联合经侦、网侦以及技侦等多个部门展开综合研判,确定最佳的打击时机。尤其是一些非法集资活动,往往涉及大量的受害者,所以切记不可打草惊蛇,而是要结合所掌控的情报制定科学有效的打击预案,并研讨最佳打击时间,避免过早介入导致犯罪分子销毁证据,同时也避免过晚介入导致财产被转移或者犯罪分子逃跑影响案件工作开展。在得到确凿证据后,侦查机关应及时立案,对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

3.健全各部门协调机制。风险型经济犯罪案件,具有涉案金额巨大和涉及人员众多以及作案手段隐蔽等特征,单纯地依靠某一个部门的打击、防范力量有限。为提升风险型经济犯罪打击和防范水平,公安机关和银行、税务、证券等各个部门之间应保持密切的沟通交流,发挥出金融监管部门的力量和优势,为风险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提供有利的证据和情报线索。以洗钱类经济犯罪案件为例,当前第三方支付平台数量剧增,因此公安机关要加强和金融监管部门、司法部门之间的合作,借助反洗钱监控平台收集到的数据,实现对地下钱庄等洗钱类犯罪行为的快速侦破,提升风险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水平。

(三)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1.加强侦查机关信息化作战能力。在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高发的背景下,对侦察机关信息化作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察机关应高度重视信息化作战能力建设,加强对信息化技术、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的融合应用,实现对风险型经济犯罪的精准性预判及打击。公安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应联合构建预警监测模型和情报共享机制以及长效协作机制。要将研判团队作用最大化,加深对案件线索的研判,为案件侦查提供重要依据。要做好对刑事犯罪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区分工作,避免扩大刑事犯罪标准,强化数据化执法监督建设,进而达到线上排查监控和线下执法监督的目的。

2.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为提升民众法治意识,做好法治宣传工作非常重要。政府部门应明确法治宣传的重要性,借助官方渠道及时辟谣,将案件事实澄清,避免民众受到蛊惑引发群体性事件。要定期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深入学校、社区、企业、农村落实普法教育工作,并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切实提高民众的法律及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要发挥抖音、微信等媒体的作用,制作短视频并推送给民众,让其积极举报、提供经济犯罪线索,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来源:风险型经济犯罪的产生原因与防治对策_李京蓉(论文)转自沪法网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