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预警指南

浙江金华方某忠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发布日期:2024-01-24 09:17:52 信息来源: 办公室 访问量: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对方某忠等人操纵证券市场罪立案侦查。

案侦发现,2020年以来,方某忠通过中介联系“荐股团队”,约定以“抢先交易”方式合作操纵证券市场获利。具体方式为:方某忠选择股票后,提前大量买入建仓;“荐股团队”通过网络向股民推销相关股票,并通过虚构的操盘老师身份发布股票评价预测和投资建议以骗取股民信任。双方商定,在荐股日集合竞价期间,“荐股团队”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一定涨幅诱导股民买入,方某忠则反向卖出股票获利。方某忠等人采用上述“抢先交易”方式,先后操纵“XX基建”等19只股票共计20次,非法获利1亿余元。

2023年4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方某忠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团伙其他9名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不等。

二、法律分析

(一)关于“抢先交易”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定

“抢先交易”又称“抢帽子交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犯罪。

(二)准确把握犯罪主体身份

原有法律规定将“抢先交易”操纵行为主体限定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等特殊主体,随着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发展,很多公众人物参与评价、推荐股票,甚至具有明显优于特殊主体的信息发布优势和影响力优势。《司法解释》将该类操纵行为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非专业主体的“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自此被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三)“荐股团队”和“黑嘴中介”均入刑

此类案件中,“荐股团队”组织严密、成员分工明确,制定了详细的“吸粉”方案、推销话术、下达指令等,本案中,办案单位通过相关证据,印证“荐股团队”与方某忠通谋,对操纵行为具备明知的主观故意,依法被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从犯。此外,“黑嘴中介”明知方某忠转给的“茶水费”系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违法所得,仍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接收并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得到方某忠汇款,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费用来源和性质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行为,依法认定为构成洗钱罪。

三、专家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抢帽子交易”方式的操纵证券案件,浙江金华公安机关成功侦办经验值得学习借鉴。

(一)准确适用了《司法解释》

2007年开始,方某忠便以“分析师”名义多次公开荐股,诱骗不明真相的散户高价接盘,其荐股的渠道也经历了从传统的电视节目衍生至网络直播、自媒体平台等方式,持续时间长、诱骗群体广、危害性极大,公安机关准确适用《司法解释》,依法从严打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

(二)揭露了“荐股团队”的本质

公安机关通过对“荐股团队”犯罪行为的深入调查,还原了“荐股团队”通过“吸粉”“筛粉”“导流”等一系列操作手法,实现“杀猪盘”的真正目的,揭露了所谓“股神”“专家”的真实面目,对广大投资者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三)实现了全链条打击

公安机关不仅对操纵证券市场团伙主犯有力打击,还依法对“荐股团队”“黑嘴中介”等进行了全链条打击,有力净化了证券市场生态环境,维护了资本市场秩序。

 

案例来源:公安部经侦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