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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十大刑事案件

发布日期:2024-01-05 16:32:22 信息来源: 办公室 访问量:

一、付某甲等敲诈勒索罪案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付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商品标签可能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至盒马公司反复大量购买贴有瑕疵标签的商品,合计8万余元。后付某甲以商品销售标签未标注真实生产地信息、商品配料中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分等理由,将其中部分商品投诉至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付某甲提出购买价8倍的赔偿要求,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该公司退还付某甲方购物款及支付赔偿款共计60万元。

2018年4月至6月,被告人付某甲、李某某在明知双立人公司旗下餐厅售卖的一款冰糕可能涉嫌违规在食品中添加金箔的情况下,故意前往点单,后得知该冰糕已改用金粉装饰及金箔冰糕不再售卖,主动要求将冰糕装饰换回金箔,并向店员出示曾售卖的金箔冰糕照片,谎称系政府部门采购、接待行政人员等,大量下单。付某甲、李某某共计订购上述商品价值36万余元。双立人公司经专项采购金箔以完成上述订单。同年7月,付某甲、李某某投诉至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该公司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但被拒。后付某甲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货款、公开赔礼道歉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付某甲、李某某、潘某某、付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同月1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检察机关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2023年1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送达不起诉决定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等四人购买的涉案商品本身存在瑕疵,其具有索赔的权利基础,提出的赔偿金额亦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难以认定其具有违法性认识,且其采用的投诉、诉讼手段合法,虽对商家造成一定的困扰,但不能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威胁、要挟等行为,故其行为实质上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二、张某平等拐卖儿童案(“梅姨”拐卖儿童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周某平、陈某碧夫妻在广东省广州市某社区308房租住期间,经周某平提议,周某平、陈某碧、杨某平、刘某洪密谋策划抢走租住于该出租屋305房的儿童申某。2005年1月,周某平、杨某平、刘某洪、陈某碧到达位于上址的出租屋楼下,由周某平、陈某碧负责接应、把风,杨某平、刘某洪携带工具闯进305房内,将申某母亲于某莉捆绑、控制后强行抱走申某,并交给周某平、陈某碧藏匿,再由周某平将申某交给张某平贩卖。2003年1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张某平先后在广东省惠州市、广州市等地租房居住,通过刻意搭讪结识被拐卖儿童家人,随后采取乘人不备和假称带儿童买东西吃的手段,将8名儿童带走贩卖,造成1名儿童父亲自杀身亡、3名儿童至今下落不明的严重后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平、周某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杨某平、刘某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陈某碧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某良、于某莉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定罪量刑,判令五被告人连带赔偿上诉人申某良、于某莉物质损失39.5万元人民币。2022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张某平、周某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3年4月27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执行死刑。

三、“铁马冰河”非法经营案

案情简介:

胡某某(微信名为“铁马冰河”)为治疗女儿的先天性癫痫病,通过从境外邮购方式购买药品喜保宁,期间多次帮助有相同病情的多名患儿家长代购氯巴占、喜保宁、雷帕霉素等药品,并加价销售。根据我国药品管理规定,未经国家药品管理部门许可,氯巴占、喜保宁、雷帕霉素三种药品不得在国内销售,其中氯巴占还属于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其成分中含有海洛因,在国内药品市场不允许私自买卖。

2021年11月12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某犯走私、贩卖毒 品罪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3月18日,河南省中牟县法院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涉案氯巴占的属性应认定为药品,被告人胡某某出于治疗疾病的目的从境外邮购氯巴占等并销售的行为不构成走私、贩卖毒 品罪,但其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客观上扰乱了药品市场管理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纵观本案事实情节,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虽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考虑到其买卖的药品用于治疗癫痫病,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2023年3月31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判决已生效。

四、重庆姐弟坠亡二审案

案情简介:

张波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叶诚尘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2月,张波与陈某某离婚,叶诚尘明知张波的子女张某甲和张某乙将由陈某某抚养,仍视其为自己与张波结婚的障碍。张波和叶诚尘共谋采用制造意外高坠的方式杀害张某甲和张某乙。其后,叶诚尘多次催促、逼迫张波作案,并限定作案期限。2020年11月2日,张波将正在次卧飘窗窗台玩耍的张某甲和张某乙双腿抱住,一起从飘窗扔到楼下,致二人死亡。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3年4月,二审庭审中张波、叶诚尘当庭翻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波直接实施杀人行为,叶诚尘在决定杀害两名儿童、采用制造意外高坠方式作案、催促逼迫张波实施杀人、追求被害儿童死亡等方面更为积极主动,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张波、叶诚尘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五、陆某州等盗割2600年“古楠木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贵州省剑河县南哨镇南哨村“白岩屋脚”山场有一株树龄2600年的楠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在当地被称为“古楠木王”。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陆某州等人为获取经济利益,相互邀约盗割楠木板料出售,利用夜晚作案,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30余株,非法交易楠木板200余块,蓄积达2.2893立方米,累计获利414700元。犯罪行为导致7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死亡,2600年树龄“古楠木王”树兜遭“割块”。被告人将盗取楠木树块,分别出售给被告人罗某正等人,并经多次转手,形成了跨省盗、运、购、销的犯罪链条。

2023年4月12日,贵州雷山县人民法院“双碳”巡回法庭在剑河县城关广场巡回宣判了这起案件,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陆某州等11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行为造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损失,判令被告承担七重处罚(刑罚+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救治费用+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费+惩罚性赔偿金+评估、鉴定、修复设计费),并责令11名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与4名附带民事涉案人员以认购98万余元碳汇方式对致死楠木承担替代性修复,对“古楠木王”缴纳救治修复费293890元,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和专家评估鉴定费。

六、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邢某某在企业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为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至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在与某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和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情况下,以票面金额6%至7%向他人支付开票费,让他人以某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和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为自己实际控制的某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全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涉及金额1234902.31元,税额172097.69元,价税合计1407000元。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邢某某上诉。审理过程中,邢某某提出企业合规改革申请。芜湖中院认为邢某某作为涉案小型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为解决企业进项票不足问题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已补缴全部税款,涉案企业符合合规整改条件,对本案开展企业刑事合规改革。2023年4月27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裁判。芜湖中院认为通过合规改革,受损法益得到修复,有效防止该企业再次发生类案犯罪法律风险,结合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对邢某某予以从宽处罚,依法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

七、李果等17人缅甸偷渡、诈骗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果偷渡到缅甸,加入他人设立在缅甸的诈骗犯罪集团。其在该诈骗集团从事协助招募诈骗人员、安排诈骗人员进入客服小组等活动,并前后四次联系、安排、带领被组织者21人偷越国境到缅甸。被告人唐鹏等人与他人结伙,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国境到缅甸;被告人敖乾奎明知到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在他人安排下偷越国境到缅甸参与诈骗活动。被告人李川江等人先后加入诈骗集团,利用网络在社交软件上选定诈骗对象添加为好友,建立虚假人设,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在该集团控制的“福耀新能源”虚假投资平台注册投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经统计: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该诈骗集团对中国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共计诈骗被害人50余名,诈骗金额1000万余元。2020年6月至同年8月,李果在诈骗集团期间,该诈骗集团骗取被害人12人、被害人转出资金170万余元。

本案分案5件,于2023年6月集中审理,由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其中3件上诉后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果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从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组织人员众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属于诈骗犯罪集团。根据被告人李果、唐鹏、李川江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李果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川江等10人五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唐鹏、敖乾奎等6人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九万至一万五千元不等罚金;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八、汇金公司、欣然公司及冯韬等8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骗取贷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再审部分改判无罪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冯某系被告单位欣然公司、汇金公司及恒永兴公司的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14年3月,欣然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3300万元,之后冯某指使被告人赵某某、彭某某(分别为欣然公司和恒永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将其中的2930万元转入汇金公司使用。2012年至2014年,在欣然公司、汇金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期间,冯某找来被告人贺某(某小额贷款公司客户经理)对部分申请贷款行为提供指导和帮助,冯某还授意赵某某、彭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出纳)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资料,获得4笔贷款共计12560万元。2014年6至7月,冯某以欣然公司、恒永兴公司重组为由,授意彭某某和被告人陈某某(挂名股东)销毁公司账目。彭某某遂安排被告人南某某、张某某(分别为内账会计、出纳),将上述两个公司2010年至2014年收入、支出合计15.06亿元的现金日记账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予以烧毁。

一审法院分别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被告单位汇金公司、欣然公司和冯某等8名被告人刑罚。宣判后,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上述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分别犯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改判冯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对2个被告单位和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予以维持或改判,但均系有罪认定。冯某提出申诉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认为:欣然公司转入汇金公司的2930万元资金系借款,没有证据证实冯某从中谋取了个人利益;欣然公司、汇金公司虽然提供了虚假财务资料,但案涉4笔贷款均有足额担保,至本案案发时,有3笔贷款尚未到期,另1笔贷款到期后,汇金公司又与银行办理了借新还旧手续,未造成金融机构损失;关于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原审对冯某判决正确,但陈某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2023年7月19日作出再审判决:对汇金公司、欣然公司和赵某某、李某某、贺某、陈某某均宣告无罪;撤销冯某、彭某某的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维持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冯某缓刑和罚金,判处彭某某、张某某、南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九、北大牟某翰虐待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牟林翰与被害人陈某某系同居恋爱关系。2019年1月起,牟林翰因纠结陈某某以往性经历一事,与陈某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某,并表达过让陈某某“打胎”等过激言词。陈某某曾在争吵后出现割腕自残、吞食药物等行为。2019年10月9日,陈某某与牟林翰再次发生争吵后独自外出服用网购的药物自杀,被告人牟林翰当日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寻找陈某某,后于当日晚将陈某某送至医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被害人陈某某经救治无效而死亡。

2023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牟林翰涉嫌犯虐待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虐待罪判处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牟林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被害人包丽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原告人蔡某某和牟林翰均提起上诉。7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牟林翰虐待刑事附带民事上诉一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沈德咏受贿案

案情简介:

1995年至2022年3月,沈德咏利用担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个人和单位在案件处理、职务晋升、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者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有关个人和单位给予的现金、黄金制品、车辆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56万余元。2022年9月28日,沈德咏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沈德咏作出逮捕决定,2022年12月27日提起公诉。2023年8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沈德咏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沈德咏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查扣在案的沈德咏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