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11日,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普陀大队因交通违法扣留的,超过30日尚未接受处理或未被领取的车辆2辆。请所列车辆的驾驶员、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车辆行驶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及强制措施凭证到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普陀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普陀大队2024年涉案车辆3月公告清单(扣留).docx
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普陀大队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