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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常见的犯罪手段

发布日期:2024-02-01 11:14:07 信息来源: 经侦支队 访问量:

一、案例简介

被告人邵某,是某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所管理的物业的二装图纸审核、装修工程验收、装修现场监督等职责,在2017年-2019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向商户索取钱财共9.2万元人民币。2023年4月案发,最终人民法院认定邵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案例警示:

下列这些行为不能,达到“数额较大”则构成犯罪:

在洽谈合同、履行合同、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中,作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故意设置障碍或暗示障碍向对方索要钱财

2.收受对方的好处为其谋取利益的

3.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违法收受的财物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标准,我们佛山地区为“2万元-40万元”),将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三、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单位受贿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