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启用浙江省舟山市朱家尖庙筲线进S313普宁线南20米路段处公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代码1120)”、“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代码136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记录,依法予以处罚。
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守法驾驶。
特此公告。
关于启用浙江省舟山市朱家尖庙筲线进S313普宁线南20米公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公告.pdf
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