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预警指南

燃气公司副总私自处置设备,“职务侵占”责任如何界定?

发布日期:2025-05-28 10:53:30 信息来源: 办公室 访问量: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时任某燃气公司副总经理孟某,因个人债务压力,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价值58万元的大型生产设备,以“出租”名义低价出售给起债权人,实则用于偿还个人欠款。2024年3月,公司内部巡查发现设备去向异常,经核查认为孟某有侵占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孟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警方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职务侵占公司财物”等于“自毁职业生涯”,遵守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才是职场正途!企业管理者与员工务必以本案为戒,坚守职业操守。企业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切勿为个人私利触碰法律底线,职务侵占不仅面临严厉刑事制裁,更将使个人声誉和职业发展毁于一旦。公司应强化仓库管理,严格限制仓库人员的权限,非仓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仓库,并建立仓库人员轮岗制度,定期更换仓库管理人员,降低仓库管理环节的廉洁风险。此外,公司还要加强物品出入库管控,物品出入库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填写出入库单据,详细记录物品名称、数量、用途、出入库时间等信息,出库时,需经部门主管和财务部门双重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