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临界报废(截至时间2025年7月1日) 发布日期: 2025-07-07 16:12 信息来源: 市公安局 访问量: 字号: [ 大 中 小 ] 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以及公交管[2013]109号之规定,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期满的二个月前,需提示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现对于临界报废机动车公告如下(具体详见附件):附件:机动车临界报废(截至时间2025年7月1日).xls 舟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5年7月7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