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L车主,这项规定今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26-01-06 09:11 信息来源:政治部 访问量: 字号: [ ]

今天起《舟山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

立法背景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我市道路交通管理要素激增,机动车30.3万辆、驾驶人42.7万人,高速公路和国省道600余公里,较2020年底分别增加28%、16%和110%,高速公路和地方道路交通流量每年增幅超10%,交通事故警情起数波动上升,亡人事故压降处于瓶颈期,缺乏明确制度性规定。

《舟山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共6章52条分为总则、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监督与责任追究和附则

部分内容如下

单位主体责任(部分内容)

1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企业等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1、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等报告制度;

2、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整改本单位安全隐患;

3、建立驾驶人身体心理健康状况监测机制,及时掌握驾驶人身心状况,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不得安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驾驶人驾驶运输车辆;

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运行过程实时监控和管理,不得安排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5、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2车辆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销售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1、机动车销售经营者应当销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或者销售经过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得销售报废、拼装或者未经认证的改装机动车;

2、非机动车销售经营者应当销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

3、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销售场所,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关于不予登记或者禁限通行的告示,并告知消费者相关要求;

4、电动自行车销售经营者不得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提供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配件、工具及技术支持。

3机动车改装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车辆进行改装,不得对车辆进行非法改装。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并建立维修车辆登记制度。电动自行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提供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配件、工具及技术支持。

4停车场(库)的规划和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停车场(库)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通行条件和满足车辆停放需求,提高停车场(库)利用效率。


扫描上方二维码

查看《规定》完整内容